IFRS 9與IFRS 17是否存有頭重腳輕的問題?如何解決?
本文目的在於快速說明,IFRS 9所認列的利息收入以及IFRS 17的負債成本間是否真的存有頭重腳輕的問題?以及從會計的選擇中,如何解決?
利息收入與資金成本間頭重腳輕
IFRS 9的利息收入是採用「有效利息法」(Effective Interest Method),也就是把原始認列帳面價值和未來預期現金流量解出一個內部報酬率(IRR),後續就用這個IRR將利息收入攤銷。因此,可以想像成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是透過IRR的方式,將殖利率曲線拉成水平。
IFRS 17的負債端,準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要用殖利率曲線,但因為IFRS 17.36要求折現率要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點」(Timing),隱含著要用Curve的概念,因此在負債端不宜採用拉平的IRR。
因此,實務上會有人認為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與IFRS 17的負債成本間具有頭重腳輕的問題。亦即,前期認列的資金成本少,利息收入>資金成本而有利差益、後期認列資金成本多,利息收入<資金成本而有利差損。
真的有頭重腳輕嗎?
是否存有頭重腳輕的情況,我認為關鍵在於是否做OCI選擇權。
原因在於,如果沒有將折現率變動分拆至OCI,當期的財務成本說穿了其實就是期初期末折現率差異數的變動而已,因為IFRS 17本來就要求要將每期的現金流用最新的折現率折現,就算你前期認列的利息費用少,但重點是期末要調整成現時價值,差異數也是進入財務成本。
因此,假設不分拆利率變動到OCI,我認為頭重腳輕是個假議題。而且負債利率波動進入PL所對應的資產應該也是FVTPL,資產、負債都是現時假設,進入保險財務結果的都是現時評價差異數,自無有效利率之疑義。
至於所謂的OCI選擇權,指的是IFRS 17允許公司基於會計配比的考量,在「組合」層級拆分折現率變動到其他綜合損益(OCI)。
拆分的方式,要基於合約群組的現金流量特性。如果是VFA的合約,保險財務結果會是0,因此不用討論。如果是GMM的合約,拆分方式要視「財務風險變動會導致支付保單持有人金額有重大變動?」。比方說,利變型、分紅保單,這類都可以當作「有重大變動」的保單,可以採用「有效利息法」分拆,換言之若分拆OCI,進入損益的資金成本可以選擇「有效利息」,無頭重腳輕的問題。(選擇預計宣告利率法,利息成本則會與預期宣告利率成比率)
如何解決問題?
顯然關鍵在於,若為「非重大變動」的保單,像是健康險、固定利率的壽險等,適用原始認列折現率分拆,這個原始折現率到底是IRR還是Curve?如果適用Curve,則計入損益的負債成本確實會逐年增加。因此,是否能轉換成IRR來避免此一問題?
這個問題在2018/05 TRG AP07有討論過,意思是應該都可以,因為IFRS 17沒有規定。不過TRG成員也指出,兩做法會有重大差異。
此外,依照IFRS 17精算實務處理準則A12.1段,也指明可將折現率轉換為單一固定等價利率。所以,若認為資產負債間存有頭重腳輕的問題,可以選擇將利率分拆到OCI,並適用單一等價利率拆分以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