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方&發行方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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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究壽險公司持有可贖回金融債券的會計議題,其實挺有趣的,寫篇文章做個筆記說明一下。

為了研究可贖回金融債券的會計問題,我順著南山的財報追溯到國泰世華銀行發行的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

這個債券有幾個特色會影響IFRS 9/IAS 32的會計處理:

  1. 利息給付條件:年息5.1%,但若國泰世華銀行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利,則不發放利息。
  2. 提前贖回條款:原則上是無到期日,但是發行滿12年,國泰世華滿足BIS規定,經主管幾關允許可以提前贖回。贖回價格是:面額+應付利息

其他條款可參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持有方的會計處理:南山人壽財報

依照IFRS 9的規定,可贖回債券大概是不符合SPPI,原因可以參照我多年前寫的文章IFRS 9:SPPI的大小事。除此之外,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利,則不發放利息得條款,也會使得金融資產fail SPPI。因此,在南山財報上可以看到,這個投資被分類成FVTPL,並指定為覆蓋法。

國泰世華發行以美元計價的可贖回、無到期非累積次順位債券被分類成FVTPL。
因為是美元計價,被分類成國外債券。從合計都為529億可以知道,國泰的債券被分類成FVTPL並指定為覆蓋法。

值得一提的是,既然國泰的可贖回債券被分類成覆蓋法,則代表在IAS 39下不是整體採FVTPL衡量。要嘛被分類成無活絡市場的債務工具而採用AC,或者被分類成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採用FVTOCI。

而IAS 39和IFRS 9針對金融資產會計處理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就是:IAS 39下,金融資產是要分離嵌入式衍生工具的!IFRS 9則不用,整體去做SPPI測試。

而依照IAS 39的規定,贖回選擇權原則上是要和主合約分離的,因此無論被分類成無活絡市場還是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都要拆分嵌入式衍生工具,單獨認列FVTPL金融負債。

不過我檢查過南山106年財報(IAS 39),並沒有看到分拆嵌入式衍生工具,私下詢問過四大查核壽險業的執業會計師,推測可能基於簡便沒有分拆。

在附註看不到分拆的嵌入衍生,只有匯率相關的衍生工具和選擇權。
至於那個選擇權90,741,對照附註的公允價值評價基礎是連結S&P 500,應該不是國泰世華的可贖回權。

發行方的會計處理:國泰世華銀行財報

首先是,因為不付息條件是「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利」,換言之有盈餘就要付息,因此依照IAS 32有合約義務交付現金,要分類成金融負債。

其次,IFRS 9下可贖回權原則上與主合約經濟風險與特性並不高度相關,應該分拆嵌入式衍生工具,單獨認列FVTPL金融資產。

不過,IFRS 9下也說如果懶得分拆嵌入式衍生工具,也可以把整個混合工具指定為FVTPL,所以國泰世華就這麼幹了。

整體混合工具指定為FVTPL

有趣的是,因為此債務工具為固定利率,為了規避現金流量風險,國泰世華銀行操作了利率交換來進行現金流量避險。

讀者也可以進一步想,既然做了現金流量避險,有沒有指定避險會計關係?

答案是沒有!為什麼不指定呢,因為被避險的金融負債整包當作FVTPL處理,而不是AC,跟避險工具間不存在會計不配比,沒有必要指定避險會計。

未將利率交換指定為避險,因為被避險的混合工具整包當作FVTPL處理,沒有會計不配比

結論

我自認這個例子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一次可以看到中高會在實務上的運用:

中會的部分:可贖回債券會Fail SPPI、發行方原則上要分離嵌入式衍生,但也可以指定整個混合工具為FVTPL來免除麻煩。

高會的部分:現金流量避險是為了解決會計不配比,被避險的是FVTPL金融負債就沒必要指定了。

對未來接軌IFRS 17的影響則是,覆蓋法會退場,可贖回金融債跟債券ETF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Fail SPPI,接軌後損益波動全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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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聖| IFRS17 | CPA

我畢業於臺灣大學會計學系,中華民國會計師高考及格。擅長&有興趣的領域是金融、保險會計(IFRS 9 & IFRS 17),對其他財務會計準則也有涉略。若您有任何指教或者想跟我討論會計問題,也歡迎來信給我~~ (mail: 0609stanleylee@gmail.com)